國務院全面取消營業稅
建筑業“營改增”核心政策與實施要點大盤點
10月30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草案)》。全面取消營業稅,調整完善增值稅征稅范圍,將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規定為增值稅納稅人,并明確相應稅率。根據13%這一檔增值稅率已取消的情況,將銷售或進口糧食、圖書、飼料等貨物的稅率由13%降至11%。同時,目前對部分行業實施的過渡性政策保持不變。此舉旨在推動營改增改革成果法治化,為下一步深化改革鋪路。
草案明確,對納稅人繳納增值稅的有關事項,國務院或經國務院同意由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作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2016年5月1日,我國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至此原先實行營業稅的服務業領域統一征收增值稅,意味著我國全面取消了實施60多年的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實際已停止執行。
建筑業“營改增”
2016年5月1日,建筑業、房地產業等被納入營改增試點。2017年5月1日,正式實施營改增。
“營改增”對建筑業的企業管理、財稅管理,以及各專業的發展,尤其是對工程造價與投資控制的影響十分深遠。建筑經濟與管理公眾號對建筑業“營改增”的核心政策和實施要點進行大盤點,供同業交流參考。
2016年1月22日,國務院召開營改增、加快財稅體制改革座談會,會議強調:以營改增作為加快財稅體制改革重頭戲,今年要全面推開。會議明確指出,全面推進營改增,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推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轉型的“重頭戲”。
2016年3月2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建筑經濟與管理公眾號根據此《通知》,發布了與建筑業密切相關的11個問題,如下:
一、建筑業增值稅稅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根據《通知》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建筑業的增值率稅率和增值稅征收率:為11%和3%。
大家一直在討論的稅收比例,就是增值稅稅率11%,怎么還出來了3%,這兒有必要向大家解釋一下“增值稅征收率”。
增值稅征收率是指對特定的貨物或特定的納稅人銷售的貨物、應稅勞務在某一生產流通環節應納稅額與銷售額的比率。與增值稅稅率不同,征收率只是計算納稅人應納增值稅稅額的一種尺度,不能體現貨物或勞務的整體稅收負擔水平。適用征收率的貨物和勞務,應納增值稅稅額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二、哪些建筑服務適用3%的增值稅征收率?
根據《通知》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闡述: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換句話說: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就可適用3%的增值稅征收率,按3%的比例交稅,同時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那問題有來了,具體是哪些建筑服務是適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呢?
三、哪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根據《通知》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和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有如下幾種情況。
1、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2、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3、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4、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四、建筑工程老項目是如何規定的?
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五、建筑服務發生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同,如何納稅?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3、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4、一般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提供建筑服務或者銷售、出租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的不動產,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時,計算的應納稅額小于已預繳稅額,且差額較大的,由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建筑服務發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在一定時期內暫停預繳增值稅。
六、進項稅額中不動產如何抵扣銷項稅?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取得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產,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七、建筑業哪些可以免征增值稅?
1、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務。
2、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
3、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八、什么是建筑業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九、納稅與扣繳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1、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十、納稅地點如何確定?
1、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非固定業戶應當向應稅行為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3、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自然資源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稅款。
十一、建筑服務包含哪些類服務?
建筑服務,是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
1、工程服務。
工程服務,是指新建、改建各種建筑物、構筑物的工程作業,包括與建筑物相連的各種設備或者支柱、操作平臺的安裝或者裝設工程作業,以及各種窯爐和金屬結構工程作業。
2、安裝服務。
安裝服務,是指生產設備、動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傳動設備、醫療實驗設備以及其他各種設備、設施的裝配、安置工程作業,包括與被安裝設備相連的工作臺、梯子、欄桿的裝設工程作業,以及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程作業。
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水、電、燃氣、暖氣等經營者向用戶收取的安裝費、初裝費、開戶費、擴容費以及類似收費,按照安裝服務繳納增值稅。
3、修繕服務。
修繕服務,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者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
4、裝飾服務。
裝飾服務,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飾裝修,使之美觀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
5、其他建筑服務。
其他建筑服務,是指上列工程作業之外的各種工程作業服務,如鉆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平整土地、園林綠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腳手架、爆破、礦山穿孔、表面附著物(包括巖層、土層、沙層等)剝離和清理等工程作業。
2016年4月11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召開全國建筑業和房地產業營改增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動員全國住房城鄉建設系統積極配合財稅部門,切實做好建筑業和房地產業營改增工作。
會議強調,要重點抓好5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大力抓好政策宣傳工作,做好政策解讀工作,幫助企業吃透、用好營改增政策;
二是做好新稅制下的工程計價依據調整工作,力爭在5月1日前調整到位并盡快發布;
三是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加強監管,引導企業完善進項稅抵扣鏈條;
四是切實加強企業管理,優化內部組織結構,加快設備更新改造,努力增加抵扣、減輕稅負;
五是做好跟蹤分析和調查研究工作,及時發現新情況新問題,加強與財稅部門溝通,不斷完善兩個行業的營改增政策,確保兩個行業稅負只減不增。
2017年4月20日,針對“營改增”試點中部分企業稅負不減反增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營改增”10條新政。
政策原文和解讀整理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為進一步明確營改增試點運行中反映的有關征管問題,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1、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解讀:營改增之前,這種銷售行為被稱為“特殊類型混合銷售”,銷售和建筑服務分開納稅,銷售是17%增值稅納稅,建筑服務按照3%營業稅。營改增后,出現兩極化,很多地方對這種“混合銷售”按照主營業務統一繳納增值稅,部分地方按照營改增前的分開交稅方式執行。
對此,國家稅務總局給出明確的答案: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開納稅,該文件大家要注意到其中的“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有兩層含義:
一是在合同中應分別注明銷售貨物的金額和銷售建筑服務的金額;在會計核算上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和銷售服務的收入;在稅務處理上,銷售貨物按照17%,銷售建筑服務按照11%向業主或發包方開具發票。
二是建筑企業可以與業主或發包方簽訂兩份合同:貨物銷售合同和建筑服務銷售合同。貨物銷售合同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銷售建筑服務按照3%的增值稅稅率(清包工合同,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稅率計征增值稅)。
2、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解讀:“發包方”可以理解為“業主”,是項目的出資方,分為“分包方”和總包方“。“建筑企業”就是“施工單位”。
以上的情況可以理解為“建筑業總分機構”,施工單位(總機構)將蓋大樓這件事交給了旗下建筑公司(分機構),這家公司直接與“業主”交涉蓋大樓、工程款結算、開增值稅發票的具體事項,總機構不再繳納增值稅。這種情況不屬于虛開發票,是合理合法的。
3、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印發)。
解讀:在一個省內跨縣提供建筑服務的,屬于“屬地納稅”,就是建筑公司在哪個區蓋大樓,就在那個區預繳稅,再到公司所在地申報增值稅,這樣太麻煩啦,對此,國稅總局規定,今年5月1日起,在統一地級行政區內,可以到“公司注冊地”繳納增值稅,不需要預交啦!
4、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其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后的電梯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解讀:部分地區,電梯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建筑服務”11%稅率交稅,對此,國稅總局明確規定,5月1日起,明確甲方無論是自行采購電梯交給電梯企業(一般納稅人,下同)安裝,還是從電梯企業采購電梯并由其安裝,電梯企業提供的安裝服務均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即可以選擇3%的稅率計征增值稅)。同時,對電梯進行日常清潔、潤滑等保養服務,應按現代服務適用6%的稅率計稅。
5、納稅人提供植物養護服務,按照“其他生活服務”繳納增值稅。
6、發卡機構、清算機構和收單機構提供銀行卡跨機構資金清算服務,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發卡機構以其向收單機構收取的發卡行服務費為銷售額,并按照此銷售額向清算機構開具增值稅發票。
(二)清算機構以其向發卡機構、收單機構收取的網絡服務費為銷售額,并按照發卡機構支付的網絡服務費向發卡機構開具增值稅發票,按照收單機構支付的網絡服務費向收單機構開具增值稅發票。
清算機構從發卡機構取得的增值稅發票上記載的發卡行服務費,一并計入清算機構的銷售額,并由清算機構按照此銷售額向收單機構開具增值稅發票。
(三)收單機構以其向商戶收取的收單服務費為銷售額,并按照此銷售額向商戶開具增值稅發票。
7、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前發生的營業稅涉稅業務,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讀:企業不用擔心啦,開票過渡期限放寬一年!
8、實行實名辦稅的地區,已由稅務機關現場采集法定代表人(業主、負責人)實名信息的納稅人,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十萬元的,主管國稅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辦結,有條件的主管國稅機關即時辦結。即時辦結的,直接出具和送達《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不再出具《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解讀:實名辦稅是虛開增值稅發票的預防措施。
9、自2017年6月1日起,將建筑業納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建筑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繳納的稅款,應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將當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
解讀:目前,從國稅總局發布的通知了解到:酒店業、咨詢鑒證業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自開專票,從今年6月1日起,建筑業小規模納稅人也可以自開專票,可以自開專票的行業有3個了!
10、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執行。
解讀:據了解,之前,增值稅發票的報送認證時限從90天延長到180天,這一次,凡是7月1日取得發票,認證時限延長到360天!!
除本公告第九條和第十條以外,其他條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建筑業營改增從試點到正式實施,已走過一年半的歷程。在此期間,建筑業的企業管理、財稅管理都做出了一系列的響應。與計稅方法緊密相關的《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及各地造價文件也都做了相應修訂或調整,建筑業的營改增已基本進入平穩運營階段。
然而,“營改增”對工程造價的影響仍在持續顯現,廣大工程造價管理人員應高度重視稅制變革給工程計價帶來的影響,結合工程實踐,認真總結經驗,加強探討和交流學習,在增值稅下切實做好工程造價的控制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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